1935/2004/EC适用范围

发布日期:2013-09-22 00:00 来源:http://www.sdjc.com.cn 点击:

1935/2004/EC适用范围
1935/2004/EC法规针对的产品范围:
1) 餐具:金属餐具、塑料餐具、木制餐具、一次性餐具等等。
2) 厨具: 砧板、调味罐、不锈钢锅、不粘锅、铁锅、搪瓷锅等等。
3) 炊具: 蒸笼、铲、勺等等
4) 保温容器:不锈钢保温杯、保温壶,保温瓶等等。
5) 厨用小家电:搅拌机、打蛋机、咖啡机等等。

 

1935/2004/EC法规针对的国家:
- 1935/2004/EC是一个框架法规,欧盟成员国至今有:奥地利、德国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希腊、葡萄牙、丹麦、爱尔兰、西班牙、芬兰、意大利、瑞典、法国、卢森堡、英国、塞浦路斯、立陶宛、捷克共和国、马尔它、爱沙尼亚、波兰、匈牙利、斯洛文尼亚、拉脱维亚、斯洛伐克、保加利亚、罗马尼亚27个国家,其中德国、法国、英国、意大利有自己国家当地法规,除符合欧盟食品级指令Regulation (EC) No 1935/2004要求外,还需要符合德国(LFGB)、法国(DGCCRF)、英国(UK SI 898 : 2005)、意大利(Italian Decree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(DM or DMH)当地法规。

 

1935/2004/EC简介
在2005年前, 欧盟食品级指令是 89/109/EEC (通用) 和80/590/EEC (食品级标签)。
1935/2004/EC正式推行,涵盖了与食品接触材料类别和食品级标签要求。
1935/2004/EC是一个框架法规。

 

EU Regulation No. 1935/2004规定的要求:

所有产品必须设定可预知的使用条件,保证产品上所用的各种材料不会危害人类健康。
所有产品只能使用经欧盟委员会同意使用的成分 → 许可(成分)列表
用于包装食品的产品(材料)不能引起食品中成分的改变。这些产品(材料)同样不能引起食品的感官改变–例如:影响食品的气味(氨气), 影响食品的外观(颜色迁移),还有影响食品的味道(醛类苦味)。
可追踪体系
控制材料和物质的生产,有缺陷产品的召回,消费者信息的传达和责任的溯源

欧盟召回案例 

 

产品

危害

相片

三聚氰氨塑料碟 
原产地: 中国 
时间: 10/03/2005 
(参考: 2007.APK)

甲醛释出量

 1935/2004/EC检测

尼龙炊具 
原产地: 中国 
时间: 20/06/2006
(参考: 2007.BKS)

芳香胺释出量

1935/2004/EC测试

 

标签内容:当产品于欧盟内投入市场时,需有相应可追踪体系的证明,允许以标签或文件或资料形式表示。
a) 产品信息: 系列 / 批次 / 货号
b) 进口商和生产商名称 (含原产地名称)
c) 生产日期
d) 产品的最终使用用途. e.g. 杯 → “咖啡杯”
如标签难以标识或模压在成品上, 也可选择压印的方式.

•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以下的标志, 表示“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”.在出售前没有与食品接触的产品(例如:炊具,餐具,电器产品)必须在产品或包装上贴上这个标志.
 

当产品投入市场,列出如下记号要求:
--“可供食品使用”或“食品级标志”
--关于材料和物品安全使用和适当使用的说明
--注明使用时的特殊条件(例如. 不能在微波炉使用;
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)
--公司信息:名称或商标,总公司,制造厂商,代理商
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
--描述通俗易懂,标识清晰,不易除去

相关标签:1935/2004/EC适用范围,1935/2004/EC检测,1935/2004/EC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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