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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修订电气及电子设备等产品安全规定

发布日期:2014-04-09 00:00 来源:http://www.sdjc.com.cn 点击:

欧盟《官方公报》即将刊登合共8项经过修订的产品安全指令。这些指令属于欧盟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,涵盖8个领域。

电气及电子设备方面:两项经过修订的指令分别是第2006/95/EC号指令,即《低电压指令》,以及第2004/108/EC号指令,即《电磁兼容性指令》。

其他经过修订的指令:分别是《简单压力容器指令》(2009/105/EC)、《计量器具指令》(2004/22/EC)、《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》(2009/23/EC)、《防爆指令》(94/9/EC)、《民用爆炸物指令》(93/15/EC)以及《升降机指令》(95/16/EC)。

此外,与烟火产品的销售有关的第2013/29/EU号指令亦已被修订,同样是欧盟新立法框架的一部分,并已于2013年6月28 日公布。

2011年11月21日,欧洲委员会曾经采纳方案,以修订现有指令,涉及上述9个领域。2014年2月5日,欧洲议会通过其余8项经过修订的指令。

欧盟修订上述指令,目的是确保在欧盟销售的产品(包括进口产品)安全可用,以及业界规定协调统一,便于遵守。现在,标签或追溯的规定以及合格声明的规定已不再有区别。

更新后的规定既有助产品进入欧盟市场,亦能为健康及财产提供更大保障,其要点包括:

1.目的及范畴:修订后的指令将涵盖投放于欧盟市场的新产品。产品可以是设于欧盟的生产商制造的新产品,亦可以是从第三国进口的新旧产品。新例适用于所有供应形式,包括遥距销售。此外,有若干适用于《民用爆炸物指令》及《烟火物品指令》的例外情况。

2.进口商的责任:生产商及进口商须于器具上列明其名称、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及邮寄地址;如不可行,应于器具的包装或附随文件列出上述资料。地址必须注明可以联络到生产商的单一地点,联络资料必须以最终用家及市场监察部门容易明白的文字列出。为方便营运商、市场监察部门与最终用家之间的沟通,成员国应鼓励营运商除了提供邮寄地址外,亦列出网址。

3.资料清晰度:所有指示、资料及标签必须清晰易明。

4.欧盟合格声明: 欧盟合格声明须包含指令附件中有关条文列明的元素,并须持续更新。为减少营运商的行政负担,单一欧盟合格声明可以是一套由相关个别合格声明组成的文件。

5.CE标记: 欧洲议会呼吁成员国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,确保CE 标记规定正确实施。若发现标记被不当使用,应合力处理问题。

关于器具用途的资料:器具须附有资料,说明组装、安装、保养或使用器具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,以确保器具被使用时符合指令的必要规定。

6.剩余库存:指令须转换为国家法例,在后者实施之日前,分销商应能供应已被投放市场的器具,即是已经进入分销链的存货。

新框架允许业者更多使用电子途径,证明产品符合规定。例如,产品的技术文件不必是纸张形式,业者可以向市场监察当局申请以电子方式呈交。消费者安全也获得更多保障,欧盟将可通过追溯系统追寻有问题或不安全的产品,成员国的市场监察部门将添置设备,以便追寻及截停来自非欧盟国家的危险进口产品。

相关标签:欧盟修订电气及电子设备等产品安全规定,LFGB认证,pahs检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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